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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不装监控最高罚1万

时间:2024-06-06   访问量:1188

电梯故障,轻则影响人们正常生活,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人们希望每一次“上上下下”的过程都是最安全可靠的。作为特种设备中重要的一种,电梯的安全也是与百姓生活最为相关的。昨天,《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对电梯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

■ 逾期未改就挨罚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运行情况应记录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重要信息要公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管理的电梯安全运行,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包括: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规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服从管理听指挥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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